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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1日浏览人数: 打印内容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经济发  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发改局、财政局、

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的规定,经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有关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将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

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学科分类及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

(一)一般本科专业平均学费标准4170元。

一类:哲学、历史学、农学,少数民族预科,学费标准3830元


二类: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学费标准4100元;

三类:理学、工学,学费标准4200元;

四类:医学,学费标准4500元。

(二)一般高职高专学费标准3500元.

(三)艺术类专业本科学费标准9000元,高职高专学费标准7000元。

(四)独立学院本科学费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五)“211工程”大学(独立学院除外)学费标准,可在以上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六)除“211工程”大学和独立学院外的普通高等学校,经教 育部批准的国家示范性专业,可在以上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七)艺术类专业由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八)普通高等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勤、助、补、减。

二、 下放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制定权限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黔  府发[2013]6号)有关减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现将普通   高等学校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制定权限下放至普通高等学校。各  通高等学校在不超过以上规定的学科分类及学费标准内,按照“老

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 自主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

2014年起,我省高职(专科)院校实行自主单独招生。按照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 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核定我省高职 (专科)院校自主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00元。各高职(专科)

院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自主单独招生报名考 试费应按规定到价格庄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 度审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必须通过 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 的,视为乱收费。高等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严格执行 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对违反价格政策乱涨价、乱收费的

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 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计 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取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经费管理,完善财务制度,确保增加的教育经费用于提升高校办学能力水平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决定,放开民办学校收

费政策。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抄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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