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校内产学研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文件精神,推动我校高质量发展,加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力度,提升乡村振兴工作效果,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以及区域一流应用型大学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校内所有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均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项目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项目范围
校内产学研项目是指在通过该项目的研究能够促进研究人员获得横向项目的资助,尤其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符合各时期社会需求的校企/校地合作等研究。资助重点是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主要范围和领域涵盖农业、工业、文化旅游业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应用研究。
第四条 项目类别
项目分为扶持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三类。
扶持项目:研究时限不超过1年,主要为专业调研类项目,仅限新入职2年内的教师申报,用于扶持新进教师深入地方社会开展专业调研活动,促进其将专业所长用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研究时限为2~3年,根据研究情况可申请提前结题。主要为应用类型项目,旨在鼓励学校教师开展应用型研究,或将个人研究成果进行推广示范、技术成果转化等;学校结合当年资助重点领域、申请项目的研究价值等具体情况等,设置若干重点项目,在经费、政策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产学研发展中心审核批准,由产学研发展中心统一组织、规划。产学研发展中心指导和协助项目对外合作活动开展、协议及合同签订等,同时做好统计工作和档案管理,并对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要求
(一)申请人应热爱科研事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
(二)申请人必须是遵义师范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或科研人员。
(三)拟申报项目的选题及研究内容不可出现重复申报现象;主持有校内产学研项目,未结题验收者,不能申报本项目;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不能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四)申请人对项目的技术内容、指标要严格把关,制定详尽的实现方案,避免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给学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科研人员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产学研发展中心发布的《遵义师范学院产学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请资料。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需签有地方合作协议或合同;有合同成交额的,优先考虑立项。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然后将汇总材料(含项目申请书、汇总表、科研承诺书等)报产学研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产学研发展中心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风险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当年度的资助项目及金额,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拟立项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拟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正式立项。
已立项项目的负责人与产学研发展中心签订《遵义师
范学院产学研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初审,最后报产学研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六)产学研发展中心和财务处共同负责为各立项项目下发经费,经费到账后,项目研究小组尽快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产学研发展中心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负责人要全程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原则上中途不得换人。产学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前,应提前清算产学研项目经费,并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产学研项目经费仍应留在我校,继续归项目组使用。产学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或不配合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的,产学研发展中心和财务处有权冻结其产学研项目经费,并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期需填报“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相应佐证材料。由产学研发展中心组织专家检查;如项目进度出现滞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产学研发展中心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产学研发展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经费到账后,用于完成项目的成本费(包括差旅费、材料费、科研劳务费等),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并负责处理发生的问题以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的验收由产学研发展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条 项目的验收依据为《遵义师范学院产学研项目合同书》,采用专家评审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及成果材料,包括各指标完成佐证材料、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产学研发展中心对结题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产学研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专家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书内容对项目的各完成指标进行评审。
(四)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公示验收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
(五)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并追回学校资助的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如由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产学研发展中心并通知合作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提交项目违约分析报告,经产学研发展中心和合作单位同意后方可解散项目组。
第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产学研发展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