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学院党委的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学院发展方向,依法治校,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学院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三、院长的职责
第十条 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院长是党员或兼任学院党委副书记的,要增强角色意识,协助学院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内涵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负责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创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学生社团实践,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奖励以及违规处理,开展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工作。
(八)加强和谐校园建设,负责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党委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学院党委会主持学院党委经常工作,主要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学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稳定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以及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等工作汇报,并作出形势研判。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六)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院党委委员和处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以及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七)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八)讨论决定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聘任、提任、调动、监督、奖惩。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以及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
(九)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各类人才建设方案、计划、重要人才使用。
(十)讨论决定学院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具体涉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十三)审定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
(十四)讨论需要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学院党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院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学院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
(三)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学院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确定。
(四)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院党委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院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学院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五)学院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表决事项时,学院党委书记要遵循末位表态发言制,最后表态,党委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具体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中如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
1.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2.学院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统一口径。
(六)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或学院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并督促检查。
(七)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学院党政办公室应事先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议过程,会后根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会议工作人员应严密保管会议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等,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八)学院党委会讨论的干部任免和其他涉密问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拟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决定的实施方案,以及需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教师队伍管理,重要资产处置,学科和专业设置、建设与评估,课程体系建设等有关行政业务性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涉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预算外大额度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预算外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预算外资金使用由院长审批决定。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凡属学院行政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经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会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三)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省监委驻学院监察专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党政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四)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院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五)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院长要遵循末位表态发言制,最后表态。重大问题的决定,经集体讨论后,由院长决策,必要时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形式。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一)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省监委驻学院监察专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四)要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五、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分工职责。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学院纪委书记(省监委驻学院监察专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沟通制度。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前必须进行沟通。学院党委会的重大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学院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一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第二十二条 坚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按照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科学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机制。学院要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推进学院党代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探索建立学院党委会向党代表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六、组织保证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和好干部标准,加强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个人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关系,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学院领导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议事规则。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展党建工作阵地。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学院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落实学院党委监督职责。学院党委要组织学习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让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充分理解其科学内涵、本质要求、运行方式,增强自觉贯彻的价值认同。要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开展制度落实情况专项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强化监督考核。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学院党委、省监委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的监督,学院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告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学院工作和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落实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职责。学院党委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工作指导。要将学习贯彻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作为学院领导干部培训的一项必须内容。要注重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探索创新,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水平。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