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师发﹝2021﹞45号
遵义师范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法、有效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开展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设备安装工程和修缮项目(包括办公室、实验室改造,房屋装饰,供水供电改造,道路、绿化、安全及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启动至竣工结算,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和预算、决(结)算造价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管理部门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在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审计的具体事项及审计协调配合工作。建设工程的审计费用审减率在10%以内的由学校支付审计费,审减率超过10%的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财务处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一次性代扣支付。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根据预算造价按以下方式实施审计。
(一)预算造价5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预决(结)算审核,后勤管理处每半年须向审计处报送一份项目预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抽查审计监督。
(二)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修缮项目,预决(结)算由后勤管理处初审后送审计处进行预决(结)算审计,审计处依据贵州省工程预算定额、企业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工程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核)意见书,凭审计处决(结)算审计(核)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付款凭证办理工程款付款手续。
(三)预算造价在6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服务咨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等方式开展预决(结)算审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凭审计报告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付款凭证办理工程款付款手续。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及审批;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清单及形成清单的依据;
(三)10万元(含)以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招标文件是否完整,招标程序和方式是否合规;
(三)工程变更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四)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投标口径;
(五)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
(六)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七)工程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八)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标、评标过程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及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后勤管理处应书面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管理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
(二)后勤管理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填写“遵义师范学院修缮工程结算送审表”,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决(结)算送审资料:
(一)修缮工程结算送审表;
(二)工程项目立项报告;
(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五)工程预算书和决算书;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变更签证单(有变更的工程);
(八)后勤管理处初审意见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修缮工程项目决(结)算送审资料的有关要求:
(一)工程项目立项报告须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预算外资金项目必须有学校预算调整的相关文件;
(二)严格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案调整而产生的工程量变更事项,必须如实填写“遵义师范学院修缮工程变更签证单”,并完善相关签字手续。未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的变更事项,审计处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送审前,后勤管理处应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核定各项工程(含隐蔽工程)实际收方工程量,签署初审意见书,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凡是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增加工程项目,不采用工程变更签证,按独立工程送审。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审计工作,及时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如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由审计机构、后勤管理处和施工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应在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文件中注明: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遵义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违反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审计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领导汇报,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遵师发〔2014〕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相悖的,按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