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师发﹝2021﹞47号
遵义师范学院设备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学校出资或各单位自己出资、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使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的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及用品、图书资料、建设工程材料、生活物资等。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学校所属单位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凡达到学校统一招标采购限额的物资采购活动,无论用何种方式进行采购,除政府采购外,都必须接受内部审计监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第二章 审计方式、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物资采购由审计处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审计。
(一)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采购活动,由申购部门负责人对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审计处根据工作情况对采购和验收情况进行抽审。
(二)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采购活动,由申购部门负责人对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分管校领导进行复审,审计处根据工作情况对采购和验收情况进行抽审。
(三)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采购活动,审计处对招标过程和物资验收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外,对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对结算进行审计。
(四)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采购活动,审计处对招标过程和物资验收过程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服务咨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等方式开展预决(结)审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招标过程监督是指审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物资采购开标、评标、商业谈判等采购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物资验收监督是指审计人员对物资验收过程的现场监督。物资采购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验收监督。
第九条 物资采购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采购计划的申请及审批;
(二)物资采购预算编制清单及形成清单的依据;
(三)单价10万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专家论证。
第十条 物资采购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采购计划的立项及审批;
(二)物资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三)物资采购的验收、入库;
(四)物资采购的货款结算。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物资采购活动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供应商(乙方)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送达物资采购主管部门,经物资采购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报送审计处实施审计。送审材料包括:
1.物资采购结算送审表;
2.使用部门的采购申请和立项批复;
3.研究或论证报告(限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4.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采购合同;
5.验收报告或验收单;
6.发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仪器设备采购审计资料。
(二)审计处开展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结算送审资料的有关要求:
(一)使用部门的采购申请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用科研经费采购物资的,采购申请还需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科研处主要审核申请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是否与该项目的研究有关,并对审核内容负责;
(二)购置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需提供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签字的可行性研究或技术论证报告,并经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物资采购立项批复须有物资采购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须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预算外资金采购项目须提供预算调整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各类物资采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属于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的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和违反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审计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领导汇报,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遵师发〔2014〕17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相悖的,按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