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遵义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0月21日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2016年11月1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遵义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遵义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3日
遵义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
遵义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贯彻依法治校精神,严肃劳动纪律,树立良好校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和校纪校规,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遇有病、有事等情况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各党群行政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各二级学院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微机室及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等,实行坐班制,按学校统一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
(二)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图书馆、后勤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除执行严格的坐班制外,还需按照学校要求和工作性质随时排班到岗。
(三)教学、科研单位的专任教师、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但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正常上班时间,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实行签到制,选派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同志兼职考勤工作。教职工日常考勤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对考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勤工作小组成员由党政办、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考勤小组,每月月底向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报送请假、旷工人员的姓名及有关情况,同时,要对缺勤和旷工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工资绩效待遇
第八条请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和工伤假等。
第九条教职工凡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书、门诊病历、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一)病假10天(含)以上的,只发当月工资部分的基础性绩效和工资部分奖励性绩效的50%。
(二)病假15天(含)以上的,只发当月工资部分的基础性绩效,不发奖励性绩效。
(三)连续病假30天(含)以上的,只发工资部分基础性绩效的50%,不发奖励性绩效。
(四)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工资部分的所有绩效。
(五)在职不在岗的重特大病人、身体重要器官移植和残疾人等症患者,发放工资部分的基础性绩效和工资部分奖励性绩效的50%。
(六)病休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院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休息,要求在满一年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否则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七)病假不在岗期间,不享受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
第十条教职工凡因私事不得不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一)事假10天(含)的,只发当月工资部分的基础性绩效,不发奖励性绩效。
(二)事假15天(含)的,只发当月工资部分基础性绩效的50%,不发奖励性绩效。
(三)事假连续超过20天(含)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部分的所有绩效。
(四)事假期间,不享受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
第十一条未婚教职工因结婚可以请婚假。
(一)婚假须凭结婚登记证书或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假手续。
(二)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考虑往返路程所需时间适当给予1-3天路程假。
(三)教职工婚假提倡安排在公休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进行。
(四)婚假期间,所有工资部分绩效和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照常发放。
第十二条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可以请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符合法律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男方仅限于我校教职工)护理假15天。
(二)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部分的基础性绩效全部发放,工资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发放一半;不享受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男方护理假期间,不享受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女职工怀孕流产请产假,不影响工资部分和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的发放。
第十三条教职工办理配偶、子女、父母和配偶父母的丧事,可以请丧假。丧假一般为5天。到外地奔丧的,给予1-4天往返路程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所有工资部分绩效和其它附加奖励性照常发放。
第十四条凡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均可申请探亲假,批假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执行。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间探亲,非寒暑假内探亲的,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并按事假对待。安排在寒暑假的探亲假期间所有工资部分绩效和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照常发放。
第十五条教职工凡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所有工资部分绩效和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各类请假事宜应按程序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到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请销假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请假,应按程序办理手续。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送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获准请假的教师,如果在请假期间承担有教学任务的,还需按照教学管理规定完善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本单位及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按时上班。
第十九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因故2天(含)以上不能到岗上班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属教学(含教辅)人员的,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副处级干部请假在1天(含)以上的,向本部门其他主要负责同志请假;请假在3天(含)以上的,须向分管校领导请假。正处级干部请假在1天(含)以上的,除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外,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的党总支书记还须向学校党委书记请假,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的院长还须向校长请假。遇有学校重要会议请假,必须向会议牵头部门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请假。
(四)病假、产假凭医院证明,婚假凭结婚证书,丧假、事假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五)探亲假、工伤假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和办理。
(六)校级领导外出(在贵阳市和遵义市出差办事外),应告知党政办公室;副校级领导外出,应报经书记和校长同意。
第二十条 在职教职工定向(委培)攻读研究生、进修、培训,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学习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按相关规定的期限、资格条件、程序等执行,报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一般教职工因私出国,须报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完善审批手续。
第四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凡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从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二)任课教师未按教学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并获批,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监考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替监考,按旷课处理。旷课一节按旷工半天计算。
(三)无故迟到、早退、离岗或在岗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及各种集体活动,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四)教职工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和安排,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五)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者,自请假之日起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六)待聘人员,不回学校接受工作安排者,按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如无证明则按旷工处理。
(八)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请假期限逾期不归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旷工,按以下标准执行相关待遇:
(一)旷工1—2天(含),停发当月工资部分的奖励性绩效。
(二)旷工2天以上,从第3天起除停发工资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外,每旷工增加一天停发工资部分基础性绩效的20%,依次递增,直到扣完为止。
(三)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和绩效。
(四)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旷工10天,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正常晋升工资。
(五)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辞退。
(六)教职工旷工期间,不享受学校其它附加奖励性绩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不如实记录缺勤情况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考勤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扣发当事人、考勤人员和该单位负责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考勤结果直接与个人工资、绩效挂钩,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师范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条例》自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遵义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