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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选举通则(试行)

更新时间:21-06-09 16:41   打印内容

2021年1月22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应符合党和政府对留学人员工作的要求,在同级党委统战部、本会党组和会长会领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鼓励广大会员积极参与。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分别由下一级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分会(本通则特指各留学国别和地区分会、与留学国别和地区分会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专业委员会)选举和团体会员、其它专业委员会、有关方面等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由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会由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在当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期满以前六至九个月开始。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任期相应提前或延期。

第六条 会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或免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提请理事会通过。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当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增补选举办法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七条 换届选举工作在同级党委统战部领导下进行。由本会党组和当届会长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审核通过新一届会长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规模、组成、名额分配,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人选和工作日程等重要事宜。

第八条 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在本会党组和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九条 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下设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负责选举工作中的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资格审查,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

第十条 会员代表名额及分配原则由本会党组、会长会决定。

第十一条 分会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应综合考虑会员总数、上届会员代表名额、新增会员人数等因素,对会员人数较少或包含留学国家较多的应给予适当平衡。

第十二条 地方组织、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应综合考虑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会员总数、回国留学人员规模等因素。各地方组织、团体会员民主推选的会员代表,必须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

第十三条 分会、地方组织、团体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应考虑个人影响力、参与会务工作的积极性、联系面和覆盖面;应老中青结合,基层一线和青年留学人员应占合理比例;应突出留学国别、院校,行业、专业、工作领域和地域的代表性;同时适当考虑体制内与体制外、党内与党外、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比例。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做到“两个维护”;

(二)事业上有一定成就,在留学人员中有一定代表性;

(三)热心留学人员工作,有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积极参加会务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的产生要坚持民主提名、协商一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化提名推荐人选的总体结构。原有会员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保证每届能增加相当比例的新会员代表。新提名推荐的代表人选,50岁以下的中青年会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提名会员代表候选人人选的原则如下:

(一)各分会、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可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提名会员代表候选人;

(二)本会会长可根据会务工作需要提名会员代表候选人;

(三)因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代表的一般不宜继续提名;

(四)当届长期无法参与会务活动的会员代表一般不宜继续提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人选,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会员代表候选人提名后,由换届选举组织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核。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四章 会长、副会长、理事名额及提名

第十八条 理事和副会长名额由本会党组、会长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长候选人的条件:在具备理事候选人条件的基础上,在学术或事业方面有较大成就,在社会活动方面有广泛影响,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是广大留学人员尊敬和爱戴的学长。

第二十条 副会长、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在具备会员代表候选人条件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够团结凝聚一批留学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提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人选时,应统筹考虑会长会、理事会的年龄结构、留学国别、专业结构、妇女、少数民族、党外人士的代表性和届次等因素。提名会长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提名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应注意保持会长会、理事会年龄梯次结构,注意吸收优秀中青年会员进入会长会、理事会班子。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担任同一职务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候选人人选应从会员代表人选中酝酿产生,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人选应从理事候选人人选中酝酿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人选应不超过已确定的规模。

第二十三条 当届会长可根据会务工作需要提名新一届会长、副会长或理事候选人人选。

第二十四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名单,报同级党委统战部审定,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经会长会批准后按程序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提名、选举应公开、民主,遵守选举纪律。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人选名单由各提名推荐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选区和监票人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员代表,按分会、地方组织设立选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理事会、会长会,设监票人若干,由分会、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推荐建议人选,由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从中指定总监票人建议人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已提名的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

第二十八条 总监票人、监票人对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负责,配合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与选举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本会常设工作机构指定,在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指导和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条 选举会员代表原则上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 分会和下一级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采用通讯投票或召开会议等方式,由本会常设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选举结果经换届组织工作组审核,报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定,以收回的有效选票总数中得票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为会员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参选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二分之一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换届选举允许委托投票。委托人须填写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同意接受委托。委托书由换届组织工作组统一设计、印制。大会工作人员亦可接受委托。

第三十五条 在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全体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方式投票正式选举产生理事会。在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全体理事以无记名方式投票正式选举产生会长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由等额选举产生,以收回有效选票总数中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当选。

第三十六条 新一届会长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正、副秘书长人选,讨论并决定聘请当届名誉会长、海外名誉会长和海外名誉理事,酝酿和聘请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七章 监督与补选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接受会员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有对会员代表提出质疑的,应当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核实。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会员代表补选工作完成的时限,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前三十日以上完成。理事出缺,按本通则第六条补选。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分会换届选举参照本通则执行。由分会会长会领导选举工作,遇重大问题应召开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组织备案。各分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和秘书长人选报上级组织会长会审批。各分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工作,一般在上级组织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工作开始前六个月完成。

第四十条 本通则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实施。本通则解释权属于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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