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管理的各类公务车辆,学校其他公务车辆参照执行。
第二章 车辆使用调配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一)校领导日常公务用车;
(二)校级公务活动用车;
(三)学校外事活动用车;
(四)离退休老同志公务活动及其他用车;
(五)机要通信用车(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小型车辆调配:
(一)校领导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相对固定原则,党政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校领导公务车用于其他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用车申请审批制,未经申请审批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六条公务用大客车原则上仅限于固定运行线路使用,非运行线路使用须请示党政办主要领导,经签字审批同意后才可发车,任何个人不允许私自调度大客车非运行线路的使用。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七条车辆调度由党政办负责,坚持“缓事服从急事,一般服从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紧急或重要公务用车,重点保证校领导公务用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调度台账。
第八条车辆调度流程:
(一)校领导服务车辆。党政办接到领导用车通知后,统一安排驾驶员出车。
(二)公务用车。党政办对车辆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车队队长调度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可由党政办领导或车队队长电话通知出车,后补办派车手续。驾驶员在出车前要认真填写车辆派出单,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调度台账,做好车辆使用时间、使用人、事由、地点、车牌号、驾驶员等信息登记。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下班后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条校领导服务车辆在上班时间实行统一调派、统一轮班、按序出车。驾驶员按照出车先后顺序,提前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待命。
第十一条党政办应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日下班时间、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期间实行办公室负责人、车队队长、驾驶员值班制。如有特殊情况,值班驾驶员可请车队其他驾驶员代班,但事前须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和车队队长。
第十二条上班和值班期间,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因电话无人接听、无法接通或关机等影响工作的,视为拒绝执行任务,将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学校的,应及时向车队队长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严禁公车私用。学校公务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辆开回家;驾驶员未经党政办批准私自出车,将依规追究驾驶员责任和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 其它用车:
1.校车运行线路由党政办在调研和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服务周到、节约时间的精神,制定具体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班次,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告之乘坐交通车的教职工,并根据学校教学需要及其他因素的变化做出适时调整。
2.校级公务活动应事先通知党政办安排用车。各部门安排的校内会议、教学活动、学生活动等需要接送来宾或用车接送教职工的,在保证学校正常公务用车的前提下,由党政办酌情安排;党政办无法安排的,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3.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遵义以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严禁公、私车辆混用:
1.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学校公务车辆。因违规驾驶学校公务车辆产生的过路费、油费、维修费等一切费用,学校一律不予报销;因违规驾驶学校公务车辆造成的交通伤害事故,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其中学校公务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和驾驶人承担,同时追究公务车驾驶员责任。
第五章 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七条驾驶员要随时检查车辆情况,并积极配合车队建立维修保养台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车辆需要维修或保养时,驾驶员须如实向车队队长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维修或保养手续。
(一)维修、保养所需经费3000元以下的,由队长直接安排,报党政办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二)维修、保养所需经费3000元至10000元的,维修前需先报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党政办主要领导签批报销;
(三)维修、保养所需经费10000元以上的,维修前需先报党政办主要领导审批,再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报销。
第十九条车辆的维修,原则上由党政办按规定程序经正式招投标或其他形式选定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更换的各种废旧材料,由维修点留存,驾驶员负责作好相关信息登记。车辆维修所需配件应由两名以上驾驶员与维修商协商确定,并按程序报批,驾驶员不得自行采购。车辆外出期间因故障确需维修的,应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六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内容包含车辆购置情况、安全行驶情况、维修保养情况、单车运行费用情况等)。建立公务用车单车核算制度,切实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的单车核算。每季度对车辆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并予以公示。推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车辆返校后必须入库,严禁私自外停。车辆要定期清洗,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二十二条每个车库、每台车辆的两套钥匙,一套由驾驶员保管使用,一套交党政办分管领导统一保管,确保特殊情况下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车辆因故障不能出车时,要提前告知队长,并及时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协调其他车辆保障使用。
第二十四条车辆燃油实行油卡制,由党政办制定具体的办法。车队须每月按派车任务、公里数核对用油情况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条车队须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全面维修检测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章 车辆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当月的过路费、洗车费(定点洗车应签字认可)、停车费、维修、差旅费等费用票据由驾驶员据实整理填单,交车队队长核定后,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批,党政办主要领导签字报销。
第二十七条车辆临时停车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本人每季度申报一次,由车队队长审核报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批,并提交相关支付发票或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宝),填报单据据实报销。
第八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认真履行驾驶员的职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车辆管理规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车辆操作和保养技术水平。
第二十九条积极参加车队或党政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全学习。自觉遵守文明行车公约,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车辆保养,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确保所驾车辆的驾驶状况良好。
第三十条积极配合车队做好所驾车辆各项手续的年审、费用的缴纳以及个人驾驶证的年审,做到手续齐备。
第三十一条严禁私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将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作待岗处理。造成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严禁酒后驾驶,保障安全行车。酒后驾驶由相关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坚守工作岗位,候车待命。有事(或患病)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1天的,书面报车队队长批准;请假时间2天的,书面报党政办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3天的,书面报党政办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书面报人事处审批。凡未经同意无故旷工1天者,在党政办内部予以通报;凡未经同意无故旷工2天者,正式工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社会用工扣发当月工资的50%;凡旷工超过3天者,正式工除停发工资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外,每旷工增加一天停发工资部分基础性绩效的20%,依次递增,直到扣完为止,社会用工停发当月工资,并报人事处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车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负责车队人员管理、车辆运行过程中一切事务统筹管理事项。另设置副队长1名,协助队长管理好车队内务工作,在队长出差及不在岗期间行使队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增设车队兼职管理员,负责车队人员加值班统计,车辆油耗、里程统计,车辆运行费用报销,运行台账汇总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所有驾驶员每年3月前需提供当年常规体检报告。体检须自行前往有资质医疗机构进行。(正式职工体检按照公务员体检规定执行,社会用工只做常规体检,费用从党政办车辆运行费中支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含社会用工)工资以外待遇和超绩效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