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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05月18日 15: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育质量水平,促进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我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管理与办学

第四条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制定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学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业务职责协同管理相关工作。涉外的非学历教育统一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并严格按规定开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的主要办学部门,统筹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各学院和研究院(中心)等单位(以下统称办学部门),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前提下,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各自学科专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的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工个人以及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招生

第七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需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遵义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审批表》(附1)及相应材料,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立项。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条经审批同意举办的项目,才能对外发布招生宣传。对外发布招生宣传广告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按照审批内容和宣传方式执行,发布内容须真实、明晰、准确。严禁采用骚扰电话、电子邮件群发、手机短信群发等强制方式发布。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由办学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出让招生权,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十条不得以“专升本”“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国际”“留学”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一条办学部门应严格遵循“一班一报”原则,不得一次审批重复开班。如涉及多个班次的系列培训,需在报审材料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经费结转、人员进校、场地设备借用等相关事宜。未获批准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技能培训项目原则上应在教育部“1+X”证书目录下或人社部门技能等级证书中开展,且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宣传,不取得相应技术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得列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国培计划”项目和其他党、政、群(团)委托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以下统称委托项目)由办学部门填写《遵义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委托项目备案表》(附2),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后,办学部门严格依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章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办学部门需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在立项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征信记录等。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合作办学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办学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委托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由办学部门与委托方协商拟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九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合同(或协议)内容,须征得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经办学部门和合作(或委托)单位协商一致,方可变更,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合同(或协议)原件由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管,并适时移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备查。办学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根据需要留存复印件。

第六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学部门应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可采取脱产、业余等多种举办形式,并积极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二十三条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师严格遵守学校授课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学部门要加强管理团队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每个培训班至少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培训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办学部门在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应组织学员对项目及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交归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办学部门要认真做好非学历教育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原则上在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总结。

第二十七条非学历教育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严禁非法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个人信息。

第七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的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应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第二十九条办学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证书号段填写打印结业证书,提交结业学员名册或成绩汇总表,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监制或统一制作的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直接使用,分类连续编号。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办学部门自行组织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政府没有明确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委托项目经费由委托单位直接划拨,办学部门不得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部门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要协调财务处,制定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建立非学历教育师资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学校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三十七条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协同办学部门,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校内教室、机房、研讨室、会议场所等出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学历教育活动,属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相应的非学历教育立项审批、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四十条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校内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律停止审批新项目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遵义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院教字﹝20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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