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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师范学院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1-07-14   访问量:

遵义师范学院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租赁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指遵义师范学院,下同)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租赁管理,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遵府办发〔2010〕193号)、《遵义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特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保障师生校园生活并租赁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使用校园生活保障用房,并与学校建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在职教职工不得承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园生活保障用房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后勤管理处具体管理、后勤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后勤管理处

1.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规划及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校园生活保障用房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租赁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

3.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维修维护、水电费收取等工作;

5.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出租出借有关报表填报、报备工作;

6.负责下达租金缴费通知和租金催收工作;

7.承担因租赁产生的法律纠纷代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权属、资产评估及使用性质变更管理;

3.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等有关资产数据的收集上报和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4.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租赁程序和合同审查。

(三)财务处

1.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校园生活保障用房费用的收支管理,开具租金收款凭证,按时缴纳各种税费等;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出租出借财务数据的填报工作。

(四)保卫处

1.配合协调国家公安机关、消防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监管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2.配合协调公安机关对侵占、强占校园生活保障用房行为的调查取证、法律责任追究工作;

3.对承租人私自改建、扩建校园生活保障用房或新建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发出整改要求和法律责任追究工作。

(五)审计处

负责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租赁、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章 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经营项目主要为师生员工在校生活、学习服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影响学校形象、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入驻。

第八条  学校对校园生活保障用房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由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服务师生员工的前提下,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出租按学校内控程序组织实施,并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条  为保护学校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与学校建立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校园生活保障用房。

第十一条  对侵占或租赁合同到期强占校园生活保障用房不予返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承租户利用校园生活保障用房从事的所有经营、服务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保、节能减排、食品药品安全、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校园生活保障用房从事的所有经营、服务行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不得从事食品加工类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租赁合同一次性合同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年一考核。合同基本内容包括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位置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功能及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结算及支付时间和方式,水、电、燃气等费用的承担、装饰装修条款、安全责任、维修责任、变更和终止及解除合同的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免责条款以及承租户应提供的有效证件等。

第十四条  各承租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若有违反,学校将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协议、按约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罚和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学校有权单方面采取停水、停电、封门等措施终止租赁关系,并收回校园生活保障用房,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学校有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变化和维修管理成本等情况,对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租金进行适时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为尊重市场规律,有效管控风险,确保学校收益,承租户经学校同意,可申请交回承租权,原承租户须积极配合学校终止原租赁关系。学校严禁承租户擅自转租。

第十七条  承租户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造成民事纠纷或刑事、行政诉讼等情形的,由承租户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  校园生活保障用房的装修、装饰由承租户自行负责,装修、装饰方案及设计图纸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装修、装饰均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否则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户承担。承租户未经学校同意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附属设施,学校有权要求承租户立即恢复房屋原状,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户的装饰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等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侵权事件的,由承租户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学校无关。合同到期或因承租户违约、违法违规解除合同,学校不承担装修费用的赔偿或补偿。

第十九条  承租户必须严格遵守与学校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承租户检查考核制度和诚信经营档案。对承租户是否遵守合同规定、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价格合理、诚信经营等进行每月检查考核,对在检查中出现三次不良记录或违反相关规定或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禁止该承租户再租赁学校其他校园生活保障用房。若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被发现有盗用或浪费公用水、电及其他公共资源的,学校有权与之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该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十一 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学校建设需要等原因,确需收回房屋的,学校须提前通知承租在通知中明确学校收回房屋的日期,到时合同效力自动中止。学校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租金按日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后勤管理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校最新的出租条件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如租赁期未满承租要求退租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后勤管理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由承租户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方能退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占用学校公共资源的,相关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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