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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31 03:34  打印内容

遵义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遵师发﹝2016﹞101号)

为深入贯彻以人为本、以生为本、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学校交通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建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990年9月颁发)、《高等学校校园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教政[1997]3号)及《遵义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遵义师范学院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的全体师生、外来人员,学校公务用车、师生私人车辆(含非机动车)以及进入校园的外单位、私人车辆(含非机动车)。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在遵义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发生在校园内的一般交通事故,由辖区派出所处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辖区交警部门处理。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保卫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校党政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它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六条 因建设、维修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政办批准并报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它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通过门禁电子系统识别后方可进出;进出未装有门禁电子系统的大门,须持有遵义师范学院车辆出入证或经门卫登记并同意,方可进出。

进入校园执行公务、处置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维修、抢修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嘉宾、客人所乘车辆,经门卫确认后准予通行。

营运车、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申请进入校园的,要经门卫登记并同意,方可进入。营运车不得以校园为始发点运载乘客。

第十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时速5公里,校园内道路限速为时速20公里。

第十一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赛车、摩托车、赛摩车以及轰鸣声较大的各种改装车禁止进入校园。

严禁在校园道路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识、标线。严禁在校园鸣号。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三条 大型货运车辆进入校园,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八条 校园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九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使用手机或车速过快、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一条 校园人行道、楼栋、场馆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识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大型公务车应在规定的场所停放、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第二十三条 校内停车点,由学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识、划定停车位。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内有序停放。

第二十四条 非本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园停车过夜的,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入校园前在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邀请的外单位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向学校党政办申报,并到保卫处备案。

校外单位到校举办各种活动产生的车辆出入、停放问题,由学校对接部门牵头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进修、会议,参加者的机动车进入校园,学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于开班、开会前集中到学校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车辆出入证,培训、进修、会议结束后将出入证交回保卫处统一注销。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派出所或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二十九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学校保卫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学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保卫处进行调解的,保卫处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保卫处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4.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保卫处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开具交通事故证明的,保卫处可以具实出具有关事故证明。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教职员工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的,通知其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外人员,经劝阻无效的,通知辖区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仍不纠正的,学校保卫处在提取证据后,可将违规停放、摆放、堆积的车辆、物品牵引、搬移现场,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违规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四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及以上的,采取锁车、牵引车辆、暂扣或注销车辆出入证措施,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电话:0851-28920445 E-Mail:liugs118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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