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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师范学院保卫处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3 09:18  打印内容

          遵义师范学院保卫处印章管理规定

 

为规范保卫处印章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保卫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保管规定

1.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印章保管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销毁印章。

2.保卫处保管的正式印章有两枚,为“中国共产党遵义师范学院保卫处支部委员会”“遵义师范学院保卫处”,由办公室(综治办)主任(或主任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3.印章保管实行专人专管,存柜加锁,随用随锁,保证绝对安全。

4.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坚持原则,管好、用好印章。

5.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转请他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外出,确需由他人临时代管印章的,必须经处领导同意,办理临时代管手续,交处领导指定的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回来后,代管人员应立即将印章交回给专管人员。

二、印章使用规定

1.学生需要开具介绍信、证明等,需用印章的,需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后,方可用印。

2.不允许在空白信笺上用印,特殊情况确需用印的必须经处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

3.印章损坏,交由学校党政办更换。

4.报废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及时移交或监督销毁。

三、印章使用范围

1.保卫处正式报送、颁布的公文;

2.与相关单位工作往来信函;

3.开具介绍信、证明等;

4.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需由被证明人所在二级单位开具的证明)

5.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的领取等;

6.处内职工需要的相关证明;

7.经处领导批准的其它事项。

8.不在以上使用范围内用印,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处领导批准方可用印,并由印章保管人作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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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623

 

电话:0851-28920445 E-Mail:liugs118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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