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室保密制度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检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
3.除了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的档案材料。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6.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作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
遵义师范学院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