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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2-03-03 08:52  打印内容

全校各二级单位:

根据“遵义师范学院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第四条: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园使用电瓶车、摩托车的车主由车主隶属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学校学生处、保卫处同意,在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在校园行驶、停放。

保卫处在实际办理校园通行手续的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二级单位对车主有关资料审核不严。现请各二级单位领导在审核资料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问题:

1.来办理的很多属于机动车,机动车需要公安机关登记办理相关的牌照和与本车型相对应的驾驶证,否则属于无牌无证驾驶。

2.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鉴别,因为我们不是专门的鉴定机构,所以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第四章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的几个要求:(1)具备脚踏骑行能力,(2)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4)蓄电池电压小于或等于48V,(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为了确保我校师生交通安全,请各二级单位领导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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