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音乐厅管理规定
音乐与舞蹈学院音乐厅是开展教学活动和艺术实践演出的重要场所,为了科学有效使用、管理,使其发挥效益,并加强安全保障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音乐厅的使用安排以我校重要教学活动和重要会议为主。
二、各教研室、本校教师和校外单位及个人使用音乐厅进行演出、排练、会议以及其他各项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排练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周到学院办公室登记,并递交申请报告,得到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音乐厅以按时间排序,分轻重缓急原则安排。如预定活动项目与学校重大活动相冲突,则必须保证学校活动使用优先,其它活动无条件另行安排。
四、申请使用音乐厅的计划应详尽说明具体、准确的使用时间,以免因时间不确定而造成活动无法如期进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活动举办前两周应以传真形式或亲临音乐与舞蹈学院办公室确认时间,以免因学校临时安排重要活动而推迟或更改计划。
六、校外单位和个人(含已毕业或校友)申请使用音乐厅时,需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七、为保证音乐会顺利进行,所有音乐会的走台时间必须在开始前两个小时内结束,预留出钢琴调音和维护的时间。
八、使用音乐厅要爱护设备、乐器,如发现破坏行为或导致音乐厅设施故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将追究使用者责任,相应进行经济赔偿。
九、申请办法:向音乐与舞蹈学院办公室索取申请表格,填写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安排使用时间后存档备案。校外单位和个人自费租用亦填此表,见缴费收据后,音乐厅予以安排。
十、凡在音乐厅举办各类活动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在舞台上方及两侧张贴广告及彩纸,凡经批准由举办者自行解决易拉宝等工具,悬挂的标准横幅,用后自行拆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