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 立良好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本校录取的学生持《遵义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 其他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因伤、因病等个人身体原因的,须提供县级或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材料或疾病证明书,以下简称“指定 医院”),请假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 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信息等证明 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 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伤、因病等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 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 学时间之后的一周以内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 下简称“参军”)的新生须提交武装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直至退役后的两年内(从退 役证上标注的时间开始计算)。 :,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 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一周内必须向招生部门申请入学。 所有保留学籍学生经审查合格(因个人身体原因保留学籍的新 生还必须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康复)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新生班学习。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复查。新生应符合以下主要方面:
㈠录取手续及程序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_
㈡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㈢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信息等与本人实际情 况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㈤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 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以下统称“学费”) 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其所编入的专业、 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 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七条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㈠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之日起四周内缴清学费,并 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并在学生证相 应学期栏内填写注册日期,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 律暂缓注册,按保留学籍处理,待缴清学费或符合条件后予以 注册。履行注册手续当月及以前未享受的补助待遇不再补发, 从履行注册手续次月1号起恢复和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㈢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以书面 形式向班主任请假(请假时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周),经所属学 院同意后按暂缓报到、暂缓注册处理,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立即按规定销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报到者,按 旷课处理,学校不承担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责任。无故超过 四周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㈣毕业时未完善各学期注册手续的,不予毕业电子注册。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善各学期注册手续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方
可进行毕业电子注册,毕业时间从毕业注册之日起计算;超过 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不再受理毕业电子注册的申请,按 自动遐学处理。
未注册或暂缓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以下f遇:不发 放相关补助、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能参加奖学金和助学 金的评定,不能参加选课、不能申请和参加各类考试,该学年 取得的所有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弹性学制管理模式,逐渐推 进学分制改革。普通本科学生正常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 为六年(若因创新创业所需,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一年);普 通专科学生正常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若因创新 创业所需,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一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 学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迖到毕业要求者,将在最长修业年限 内自动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学 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取得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按培养层次参照执行。
三、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 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和教育教 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㈠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 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出勤
情况按一定比例纳入平时成绩;学生旷课情况应及时报告学生 所在学院,由各学院统计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学生旷课时数,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实践课程或实践活动,按每 半天2学时计算。
⑵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〇学时的9按《遵义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㈣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遐 学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时,应当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 明。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两 周以内(含两周)须由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 六周以下(含六周)经学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 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教学周的学 生按休学处理。
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批准;事假三天以上,一周 以内(含一周),由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周 以上经学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一学期累计事 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的,超过的部分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学院领导销假;经教务 处备案的,还需到教务处销假。超过两周仍未销假者,按自动 遐学处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的请假审批表、申请书及医院有关证明等资料由学生
所在学院存档备查。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 入本人学业档案。考核与成绩记载方式按《遵义师范学院成绩 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 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表
课程成绩 |
绩点 |
90-100 |
4 |
80-89 |
3 |
70-79 |
2 |
60-69 |
1 |
60分以下 |
0 |
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X学分数
|
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已修课程学分 之和。
第十二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遵义师范学 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等形式进行,以切实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和践行能力。学 生的思想品德评定每学年一次,学院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课为非体育专业的必修课,学习成绩根
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 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按《遵义师范学院公共体育课管理规定》 操作与实施。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鼓励学生参加相关的外语等级考试、 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和其它专业能力类的等级考 试。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对应必修课程,免修课程成 绩按《遵义师范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以及 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和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种大学生比赛中 获奖,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遵义 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学校组织参加各种比赛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该 学期的期末考核成绩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学分实施管理 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选课和修读 相关课程或课程模块。一般由公共课(必修、任选和限选类)、 专业课(必修、任选和限选类)和实践类(参观实习、毕业论 文设计或创作、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构成。学生必须修满 各类课程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其中公共任选类必须修满8个 学分(专科不要求修读、委培交换生按每学期2学分扣除计算), 具体选课方式与操作方法按《遵义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 法》执行;其它各类课程按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进行期末考核前,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 核资格的审查。 _
(-)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资格审查一般在所授课程期末考 核之前一周完成并上报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审查并提出取消考 核资格学生名单,经学院院长审核认定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备 案。
㈡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 数的1/3以上者,取消该学期所有课程的考核资格;一学期内 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迖到该学期某门课程总课时数的1/3 以上者,取消当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补考,但可以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 重修管理办法》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 外),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的正常补考,补考及格 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补考缺考的课程可 以申请重修。经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当学期安排 毕业清考(毕业当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课程和挂科达到遐学规 定者除外)。清考后仍不及格的,按结业处理。在最长修业年 限内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因病住院或遇突发变故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学 生可申请缓考,按照学生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 料,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的程序办 理。申请缓考的课程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与补考同 期进行,按期末标准计算缓考课程总评成绩。缓考不及格或缓
考缺考的课程直接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申请 重修。
第二十条每年对学生修读学分进行两次(一般在6月下旬 和12月下旬)统计,经重修仍不合格课程学分(含所有类别的 公共课、专业课和实践类课程,下同)累计达到40 (含)学分 和50 (含)学分的学生,由教务处分别给予第一次、第二次退 学预警通知;累计达到60 (含)学分及以上的(含一次性突破 40或50学分预警线而直接累计达到60学分的情况),予以退 学。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与国(境)内外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 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学生自愿申请、学院推荐和学校审批的 原则,有序开展相互交流学习、委托培养工作,具体按《遵义 师范学院本科交流学生学籍与学分互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跨学科 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领域,学有余力的本 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按照《遵 义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 辅修校内其它专业的课程。
学生还可以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跨校修读课程管理规 定》,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含在线课程)。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两周后,学生可在网上评 教后查询成绩。对期末考核成绩有疑义者,可按《遵义师范学 院试卷复查实施细则》的程序申请复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诚实守信。学生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 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违纪的,期末考核总评成绩按“违纪”标注后记为零 分;经教育改正的,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其他地方也同)。
考核作弊的,期末考核总评成绩按“作弊”标注后记为零 分,不予参加正常补考,但可以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重修管 理办法》申请重修。毕业当学期考核作弊者,作弊课程成绩记 为零分,直接按结业处理。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按第三十 八、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 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 参加国家级考试实施作弊行为情节严重、在校期间受到 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处分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录取学校、录取专业完成学 业。却因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按《遵 义师范学院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除在校期间参 军的学生之外,其它学生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学籍和 休学)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校申请休学: ㈠因本人身体、心理的原因,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 疗或休养,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㈡在修业年限内因参军、创业实践或家庭原因不能坚持在 校正常学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㈢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的其它情况。
休学时限一般为一学年。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的可 连续休学两学年(因创新创业实践可连续休学三学年),但累 计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在学期中途申请并经学校批准休学 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在 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所 有待遇,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和伤害负责,休学时间 计入修业年限(参军学生除外)。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一周内持本人身份证原 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部队遐回或中途 遐役者,在退回或退役的一周内凭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 者,不予复学,直接取消学籍,按自动遐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和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 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 报教务处审批后,下发复学文件。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院 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或已停止招生,
则编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休学两年的,编入再下一年级。
(二)因学生本人身体、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 时还须在指定医院复查和诊断,确诊已康复并达到入校继续学 习的条件者,方可复学。经复查未康复或未达到入校继续学习 条件者,不得复学,但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第二次休!学。
七、遐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遐学处理:
㈠每学期开学后超过四周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的;
(二)暂缓注册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㈢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的;
_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时复查不合 格且按规定不能再申请休学的;
⑶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60学分及以 上的;
的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七)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㈧学校规定的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退学须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针对学生的事实 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最后提交 学校校长会议决定。按以上规定程序作退学处理的不属纪律处 分。
第三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 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对学校的遐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 送迖遐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对退学决定无异议、有异议但没有申诉、向学校 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但申诉请求被驳回的学生,不得 申请恢复学籍。
(二) 遐学的学生,必须在遐学决定书送达或发布公告之 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的个人档案、户口等由相关部 门按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
(三)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应 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 最低学分,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 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德、智、体迖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如果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最低 学分或德、智、体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
证书,其中符合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各种原因退学者,可发 给肄业证书;学习未达一年者,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 证明。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迖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因未修满学分或有修读不 及格的课程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内,可在相应课程对应开设学期(分春季和秋季学期)的前一 学期末向教务处申请补修或重修。经补修或重修合格并迖到毕 业要求者,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迖到毕 业要求或迖到毕业要求但放弃申请换发的,不再接受换发毕业 证书申请,按永久结业处理。
因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未通过而作结业处理的 学生,可在离校后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 计、创作)及其答辩工作。经答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 以申请换发毕业证;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论文(设计、创作)仍 未达到毕业要求或迖到毕业要求但放弃申请换发的,不再接受 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按永久结业处理。
因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考核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 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工作满一年,并提供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和 综合考核合格等相关材料的,该门课程按合格处理,可以申请 换发毕业证;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考核仍未 迖到毕业要求或达到毕业要求但放弃申请换发的,不再接受换
发毕业证书申请,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按规定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和补授学位的学生, 应在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之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支撑材 料,毕业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坚决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 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无学籍或各学期未履行注册手续或 “暂缓注册”的学生在学业结束时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和证明。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或材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学校审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主管部 门修改和备案;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一律以招生录取时的信息 为准。
第四十一条经核实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 者学籍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 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和学位证书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后一律
不予补发。遗失者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出具获得学历学 位的证明。需要补办《毕(结)业证明书》的,在《贵州日报》 刊登遗失声明后,凭两份《贵州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身 份证原、复印件和1张近期免冠两寸蓝底证件照(含电子版) 到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毕(结)业证 明书。毕(结)业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遵义 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籍管理的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 学生;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按《遵义师范学院留学生 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