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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8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 立良好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本校录取的学生持《遵义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 其他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因伤、因病等个人身体原因的,须提供县级或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材料或疾病证明书,以下简称“指定 医院”),请假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 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信息等证明 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 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条新生因伤、因病等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 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 学时间之后的一周以内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 下简称“参军”的新生须提交武装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直至退役后的两年内(从退 役证上标注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 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一周内必须向招生部门申请入学。 所有保留学籍学生经审查合格(因个人身体原因保留学籍的新 生还必须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康复)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新生班学习。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复查。新生应符合以下主要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_

    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信息等与本人实际情 况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 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以下统称“学费”) 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其所编入的专业、 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 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七条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之日起四周内缴清学费,并 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并在学生证相 应学期栏内填写注册日期,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 律暂缓注册,按保留学籍处理,待缴清学费或符合条件后予以 注册。履行注册手续当月及以前未享受的补助待遇不再补发, 从履行注册手续次月1号起恢复和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以书面 形式向班主任请假(请假时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周),经所属学 院同意后按暂缓报到、暂缓注册处理,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立即按规定销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报到者,按 旷课处理,学校不承担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责任。无故超过 四周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毕业时未完善各学期注册手续的,不予毕业电子注册。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善各学期注册手续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方

    可进行毕业电子注册,毕业时间从毕业注册之日起计算;超过 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不再受理毕业电子注册的申请,按 自动遐学处理。

    未注册或暂缓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以下f遇:不发 放相关补助、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能参加奖学金和助学 金的评定,不能参加选课、不能申请和参加各类考试,该学年 取得的所有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弹性学制管理模式,逐渐推 进学分制改革。普通本科学生正常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 为六年(若因创新创业所需,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一年);普 通专科学生正常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若因创新 创业所需,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一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 学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迖到毕业要求者,将在最长修业年限 内自动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学 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取得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按培养层次参照执行。

    三、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 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和教育教 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 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出勤


    情况按一定比例纳入平时成绩;学生旷课情况应及时报告学生 所在学院,由各学院统计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学生旷课时数,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实践课程或实践活动,按每 半天2学时计算。

    ⑵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〇学时的9按《遵义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遐 学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时,应当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 明。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两 周以内(含两周)须由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 六周以下(含六周)经学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 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教学周的学 生按休学处理。

    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批准;事假三天以上,一周 以内(含一周),由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周 以上经学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一学期累计事 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的,超过的部分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学院领导销假;经教务 处备案的,还需到教务处销假。超过两周仍未销假者,按自动 遐学处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的请假审批表、申请书及医院有关证明等资料由学生
    所在学院存档备查。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 入本人学业档案。考核与成绩记载方式按《遵义师范学院成绩 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 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表

    课程成绩

    绩点

    90-100

    4

    80-89

    3

    70-79

    2

    60-69

    1

    60分以下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X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已修课程学分 之和。

    第十二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遵义师范学 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等形式进行,以切实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和践行能力。学 生的思想品德评定每学年一次,学院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课为非体育专业的必修课,学习成绩根

    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 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按《遵义师范学院公共体育课管理规定》 操作与实施。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鼓励学生参加相关的外语等级考试、 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和其它专业能力类的等级考 试。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对应必修课程,免修课程成 绩按《遵义师范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以及 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和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种大学生比赛中 获奖,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遵义 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学校组织参加各种比赛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该 学期的期末考核成绩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学分实施管理 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选课和修读 相关课程或课程模块。一般由公共课(必修、任选和限选类)专业课(必修、任选和限选类)和实践类(参观实习、毕业论 文设计或创作、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构成。学生必须修满 各类课程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其中公共任选类必须修满8个 学分(专科不要求修读、委培交换生按每学期2学分扣除计算), 具体选课方式与操作方法按《遵义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 法》执行;其它各类课程按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进行期末考核前,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 核资格的审查。 _

    (-)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资格审查一般在所授课程期末考 核之前一周完成并上报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审查并提出取消考 核资格学生名单,经学院院长审核认定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备 案。

    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 数的1/3以上者,取消该学期所有课程的考核资格;一学期内 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迖到该学期某门课程总课时数的1/3 以上者,取消当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补考,但可以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 重修管理办法》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 外),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的正常补考,补考及格 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补考缺考的课程可 以申请重修。经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当学期安排 毕业清考(毕业当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课程和挂科达到遐学规 定者除外)。清考后仍不及格的,按结业处理。在最长修业年 限内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因病住院或遇突发变故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学 生可申请缓考,按照学生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 料,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的程序办 理。申请缓考的课程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与补考同 期进行,按期末标准计算缓考课程总评成绩。缓考不及格或缓

    考缺考的课程直接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申请 重修。

    第二十条每年对学生修读学分进行两次(一般在6月下旬 和12月下旬)统计,经重修仍不合格课程学分(含所有类别的 公共课、专业课和实践类课程,下同)累计达到40 (含)学分 和50 (含)学分的学生,由教务处分别给予第一次、第二次退 学预警通知;累计达到60 (含)学分及以上的(含一次性突破 40或50学分预警线而直接累计达到60学分的情况),予以退 学。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与国(境)内外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 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学生自愿申请、学院推荐和学校审批的 原则,有序开展相互交流学习、委托培养工作,具体按《遵义 师范学院本科交流学生学籍与学分互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跨学科 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领域,学有余力的本 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按照《遵 义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 辅修校内其它专业的课程。

    学生还可以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跨校修读课程管理规 定》,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含在线课程)。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两周后,学生可在网上评 教后查询成绩。对期末考核成绩有疑义者,可按《遵义师范学 院试卷复查实施细则》的程序申请复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诚实守信。学生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 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违纪的,期末考核总评成绩按“违纪”标注后记为零 分;经教育改正的,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其他地方也同)。

    考核作弊的,期末考核总评成绩按“作弊”标注后记为零 分,不予参加正常补考,但可以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重修管 理办法》申请重修。毕业当学期考核作弊者,作弊课程成绩记 为零分,直接按结业处理。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按第三十 八、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 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 参加国家级考试实施作弊行为情节严重、在校期间受到 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处分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录取学校、录取专业完成学 业。却因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按《遵 义师范学院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除在校期间参 军的学生之外,其它学生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学籍和 休学)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校申请休学: ㈠因本人身体、心理的原因,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 疗或休养,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㈡在修业年限内因参军、创业实践或家庭原因不能坚持在 校正常学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㈢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的其它情况。

    休学时限一般为一学年。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的可 连续休学两学年(因创新创业实践可连续休学三学年),但累 计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在学期中途申请并经学校批准休学 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在 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所 有待遇,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和伤害负责,休学时间 计入修业年限(参军学生除外)。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一周内持本人身份证原 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部队遐回或中途 遐役者,在退回或退役的一周内凭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 者,不予复学,直接取消学籍,按自动遐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和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 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 报教务处审批后,下发复学文件。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院 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或已停止招生,

    则编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休学两年的,编入再下一年级。

    (二)因学生本人身体、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 时还须在指定医院复查和诊断,确诊已康复并达到入校继续学 习的条件者,方可复学。经复查未康复或未达到入校继续学习 条件者,不得复学,但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第二次休!学。

    七、遐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遐学处理:

    ㈠每学期开学后超过四周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的;

    (二)暂缓注册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㈢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的;

    _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时复查不合 格且按规定不能再申请休学的;

    ⑶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60学分及以 上的;

    的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七)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㈧学校规定的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退学须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针对学生的事实 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最后提交 学校校长会议决定。按以上规定程序作退学处理的不属纪律处 分。

    第三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 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对学校的遐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 送迖遐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对退学决定无异议、有异议但没有申诉、向学校 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但申诉请求被驳回的学生,不得 申请恢复学籍。

    (二) 遐学的学生,必须在遐学决定书送达或发布公告之 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的个人档案、户口等由相关部 门按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

    (三)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应 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 最低学分,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 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德、智、体迖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如果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最低 学分或德、智、体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

    证书,其中符合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各种原因退学者,可发 给肄业证书;学习未达一年者,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 证明。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迖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因未修满学分或有修读不 及格的课程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内,可在相应课程对应开设学期(分春季和秋季学期)的前一 学期末向教务处申请补修或重修。经补修或重修合格并迖到毕 业要求者,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迖到毕 业要求或迖到毕业要求但放弃申请换发的,不再接受换发毕业 证书申请,按永久结业处理。

    因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未通过而作结业处理的 学生,可在离校后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 计、创作)及其答辩工作。经答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 以申请换发毕业证;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论文(设计、创作)仍 未达到毕业要求或迖到毕业要求但放弃申请换发的,不再接受 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按永久结业处理。

    因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考核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 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工作满一年,并提供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和 综合考核合格等相关材料的,该门课程按合格处理,可以申请 换发毕业证;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考核仍未 迖到毕业要求或达到毕业要求但放弃申请换发的,不再接受换

    发毕业证书申请,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按规定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和补授学位的学生, 应在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之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支撑材 料,毕业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坚决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 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无学籍或各学期未履行注册手续或 “暂缓注册”的学生在学业结束时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和证明。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或材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学校审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主管部 门修改和备案;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一律以招生录取时的信息 为准。

    第四十一条经核实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 者学籍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 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和学位证书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后一律

    不予补发。遗失者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出具获得学历学 位的证明。需要补办《毕(结)业证明书》的,在《贵州日报》 刊登遗失声明后,凭两份《贵州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身 份证原、复印件和1张近期免冠两寸蓝底证件照(含电子版) 到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毕(结)业证 明书。毕(结)业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遵义 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籍管理的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 学生;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按《遵义师范学院留学生 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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