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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 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制度和《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以下统称“违纪”行为 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 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 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统称“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 正错误。

    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学校可视其 违纪情况轻重,加大处分力度,甚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可以设置6到12 个月考察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 考察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 察看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满确 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相应处分;在考察期间有突出表 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考察期不能 少于6个月);对考察期满经教育不改者可延长考察期;考察 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加重处分。考察期满未提出解除申 请的学生视为未解除相应处分。

    第八条违纪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 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 好;

    (三) 有立功表现;

    (四)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 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纪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经教育后拒不改正;

    (二)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 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四)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五) 重要活动中违纪;

    (六) 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

    (七) 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

    (八)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 分的情形。

    (九) 在校外违纪、违法,损坏学校声誉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的;

    (六) 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 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 会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 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三) 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 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八) 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九) 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性质和处罚 较轻、认识较好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遵义师范学院考试规程》。学生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 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性违纪,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擅自更换座位、考签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 将书、本、通讯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发 卷时仍未交到指定位置的;

    (3) 擅自传借计算器或其他文具的;

    (4) 帮代考者作伪证的;

    (5) 答完的试卷放置不当,客观上为他人偷看提供了方便 的;

    (6) 在考场说话、交头接耳,经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又犯 的;

    (7) 考试结束前,交卷出场后在考场附近向内张望、议论 答案或高声喧哗的;

    (8) 考试结束铃响,监考人员发出交卷指令后,仍不停答、 拒绝交卷的;

    (9)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 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0)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

    (11) 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1) 使用不正当手段在考前获取考卷内容的;

    (2) 传递纸条、使用通讯工具传递答案或以其他方式传递 答案的;

    (3) 在桌内、卷下或手中有与考试科目相关文字材料的;

    (4) 在桌椅或身侧的墙、窗上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字迹的;

    (5) 在手上或身体的其它部位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文字 的;

    (6) 在衣裤内、文具盒内等处藏(贴)有与考试科目相关 的书、本、纸条的;

    (7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 擅自把考卷带出考场的;

    (10) 其他属于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1) 窃取考卷;

    (2)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4) 团伙组织作弊的其它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

    (5) 其他特别严重的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 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或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两次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二)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文档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 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  包庇违纪者,作伪证或窝藏、转移赃物、赃款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

    (六)  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图书资料者,除按 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 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 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按第 十二条规定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禁止学生酗酒。酗酒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责令其赔偿肇事中损坏的公 私财物;引入校外人员酗酒肇事者,加重处分。酗酒肇事情节 及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别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节) 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累计旷课50节以上,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八条骂人、打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以下处分:

    (一)以污言秽语辱骂他人,污辱人格,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

    (二)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致人伤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三)  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打架斗殴情况的为首者、组织者、 策划者,加重处分。

    (四)  邀约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视情节与后 果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恶 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凡打人、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除应受到相应处分 外,还应承担受伤者必需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 触犯刑律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  包庇违纪者,作伪证或窝藏凶器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 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 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严禁学生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

    动,有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 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生活纪律,不遵守校园道德、 文明规范,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擅自外宿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 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 或知其去向、劝告不归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并通报 学生处,以便学校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如该生在校外发生事故, 其责任自负,所缺课程按旷课计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 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实践课程或实践 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违 纪处分。

    (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1) 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制止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 私自调换寝室,经劝阻不予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3)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

    (4) 擅自在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拆除、迁移、自 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 电电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学生因违规用电或使用大功率电器而造成安全事故, 违规学生应赔偿所有损失,学校将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调查后涉及治安处罚或可能追究刑责

    的,由保卫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以上的处分。

    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和学生宿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 果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除赔偿损失外,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 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二十四条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管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或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相关学院 和职能部门应在处分决定公布前与受处分学生谈话,进行思想 教育,使之认识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和后果,正确对待和接 受处分,尽快改正错误。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处理,学院和各职能部 门职责如下:

    (一)  凡学生违纪,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及政治辅导员、 班主任应及时进行调查,弄清事实,以便正确处理。学校相关 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主动与有关学院配合,做好协同、 指导和服务。

    (二)  学生处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的牵头单位,负责按本 办法对学生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资料归 档和按程序审查报批。凡涉及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均装入学生

    个人档案。

    (三)  凡涉及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等方面的违纪情况,由 教务处根据《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调查处理。调 查后应予以纪律处分的,教务处将调查结果和处分建议送交学 生处,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研 允决定。

    (四)  凡是涉及学校治安、学生打架斗殴、消防管理方面 的违纪情况,由保卫处牵头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调查后涉及治安处罚或可能追究刑责的,由保卫处移送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按本办法规定应同时作出纪律处分的,保卫处将 调查结果和处分建议送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 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  凡是涉及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违纪情况,由学校后 勤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学生处、保卫处以及相关学院应参与或 协助。按规定应予纪律处分的,后勤管理部门将处理建议送交 学生处,学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六)  凡涉及学生旷课方面的违纪情况,由学生所属学院 负责调查和报送,学生旷课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 款规定的情况,将学生的旷课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旷课属于本办法第十 七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将学生的旷课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 务处根据《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七)  学生处收到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送来的处理意见后 要及时研究,原则上应尊重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学 生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涉及学生在校内、外公共场所发生的违纪情 况,职能部门按以上职责分工牵头调查处理时,相关学院学生 工作小组及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积极配合,教育帮助学生端 正态度、认识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写出书面检查,以便 职能部门及时作出正确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收到送达的处分决定后, 应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属学院应同时通 知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 学校有关部门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 生。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校长会议”是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召开的学生违纪处理会议,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 违纪处理会议为同一个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级,“屡次”指三次以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 释。原《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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